瀏覽人次:
60043
課程資訊
壹、傳播學院課程手冊
一、110傳播碩士學位學程課程手冊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二、修業規劃及課程檢核表(110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105學年度課程手冊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106學年度課程手冊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107學年度課程手冊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108學年度課程手冊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109傳播碩士學位學程課程手冊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修業規劃及課程檢核表(105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 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修業規劃及課程檢核表(106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 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修業規劃及課程檢核表(107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 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修業規劃及課程檢核表(108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 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**修業規劃及課程檢核表(109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 (下載) WORD檔 PDF檔 ODF檔
貳、課程地圖
參、專業領域課程介紹及規定
(一) 傳播與文化
(二) 新聞與資訊傳播
(三) 想像、敘事與互動
(四) 電訊傳播政策與管理
(五) 整合傳播
(六) 兩岸傳播
(七) 科學與風險傳播
肆、修業規定
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傳播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相關規定,並斟酌本學程實際需要訂定之。第二條 本學程學生入學、休學、保留學籍、保留入學資格、退學、復學、轉所、抵免學分、學分成績、畢業條件、學位考試及所授學位等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、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及本辦法辦理。
第三條 凡通過本校各項碩士班入學考試後,得入本學程修讀碩士學位。
第二章 課程及學分
第四條 本學程研究生(以下簡稱研究生)入學後依「傳播與文化」、「新聞與資訊傳播」、「想像、敘事與互動」、「電訊傳播政策與管理」、「整合傳播」、「科學與風險傳播」、「兩岸傳播」等專業擇一修習,或與學業導師諮商後經院核可自行組合專業修習。第五條 研究生須修滿三十一學分方可畢業,包括:
- 必修課程(傳播導論)一學分、基礎課程六學分、主修專業之核心課程六學分。
- 依本校規定,畢業學分至少須含四分之一為自由選修,經導師同意後可自由修習本院各專業專題或外院課程。第六條 碩士生入學前如曾修習本院碩士班必修、基礎、核心等課程,准予申請抵免。選修科目至多抵免六學分(或二門課),以上合計至多可抵免二分之一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,可抵免學分數由研究部主任認定。
第八條 欲修習自主專業者須先填寫申請表及計畫書,且經導師同意後,於入學後第一學年12月31 日或5月31日前向研究部提出申請。
第三章 導師制
第九條 研究生入學後,碩士學程導師含行政導師與學業導師兩類。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後,行政導師由研究部主任擔任,職責如下:
- 提供學業與生活之諮詢
- 統籌與協調學業導師之分配與異動
- 選課諮詢
- 生活諮詢
第四章 指導教授
第十三條 諮請原則
- 研究生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助理教授(含專技教師)以上教師為原則。
- 若欲諮請外校或本校外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需先向研究部提出申請並經同意。
- 外校或本校外院教師指導本學程研究生時以一名為原則,並須有本院教師一人共同指導。
-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並填寫論文題目申報書後,須經指導教授及研究部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。
- 更換指導教授,需經原指導教授、新指導教授及研究部主任同意並簽字後,依學校規定辦理。
第五章 資格考核
第十五條 研究生資格考核分為五項,研究生應擇一接受審查,申請時間為每學期期中考週及期末考週:
- 論文發表:凡出席並完成發表有匿名審查之學術研討會,或在學術期刊刊出論文(或有通過證明)即通過資格審查,此項資格考核需為個人發表或為第一作者。
-
實務競賽:
- 提案競賽:在國際級或全國性提案競賽獲頒前三名獎項,即通過資格評鑑。
- 創作或設計競賽:國外重要創作或設計競賽(如Reddot, iF)獲入圍(含)以上獎項即通過資格審查;獲國內入圍(含)以上獎項需經本學程實質審查方屬通過。
- 如為團體參賽,應說明個人具體貢獻並經本學程實質審查方屬通過。
- 實務競賽未獲入圍或得名者,得經研究部主任委請二位相關領域教師實質審查。
- 創作作品發表:所有作品均經公開展覽,如為影片,以參加競賽、影展、主題展或公開播映為主;平面作品需舉辦「個人」創作作品展,作品件數至少對開(2K)10至15張,並印製邀請卡、海報或畫冊等;展出計畫應在發表前三個月提出申請,並於結案後提出正式報告。
- 畢業論文計劃書口試:應依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,聘請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口試,口試時間須與正式學位考試相隔三個月。
- 畢業作品計劃書口試:同本條第四款規定。
第六章 畢業論文及學位考試
第十六條 研究生必須撰寫畢業論文,畢業論文不計學分。第十七條 學位著作方式及撰寫語言
- 學位論文(含摘要)應以中文正體撰寫為原則,其他語種撰寫者應先向研究部申請並經同意,惟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中文正體撰寫。
- 畢業作品應有書面報告,內容包括創作理念、學理基礎、內容方向、方法技巧、創意價值與貢獻,字數以不少於一萬五千字為原則。
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(含)以上。
第二十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具助理教授以上(含)資格(含專技教師);如有特殊需求由研究部主任確認。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之認定,應先經院級會議討論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,送教務處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